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丽江市古城区出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房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古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江市古城区区域内的出租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房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或者通过房屋中介机构出租给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向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房屋后进行转租房屋的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定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前款所称出租房屋不包括旅馆业客房、学习和企业的自建宿舍及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丽江市古城区辖区内出租房应当采取登记备案制度。出租人可依据就近办理原则,到各乡(镇)街道或行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出租人必须持有房屋安全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居住登记,开展治安防范安全宣传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云南省居住证》办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古城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按照各自职责,对居住房屋租赁的有关活动实施巡查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各部门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及通报会商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二章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七条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或抽查制度,对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一)房屋租赁或者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
  (二)未进行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向18岁周岁以下独居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

(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出租房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二)按照规定履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主动申报义务;
  (三)对租住人员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不得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租住人员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租住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等工作;

对租住人员必须当面查验身份、登记信息,并定期上门走访租住人员情况,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出租人(产权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出租房应在安全区域规范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出租房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上报个人的基本情况和租房用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证件;
  (二)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或社区网格员;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访客及临时居住人员应及时向出租人报备并登记;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发现矛盾纠纷、风险隐患及时向社区民警、网格员报告;

(六)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做好可燃杂物清理,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处罚依据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在装修装饰过程中,擅自破坏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处罚。

第十二条出租人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一)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对出租人给予处罚;

(二)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登记报备、未签订出租房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对出租人给予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义务,发现租住人员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出租人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承租人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一)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对承租人给予处罚;
    (二)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对承租人给予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出租人统一使用“古城区智慧码”或政府制定的系统登记租住人员信息,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的登记情况,及时转录入到公安“一标三实”系统当中。

第十五条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行,有效期限3年。


    政策解读:丽江市古城区出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