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古城区养老机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云民发〔2022〕11号)、《丽江市民政局 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养老机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丽民发〔2022〕31号)和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古城区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古政办〔2022〕61号)相关要求,积极推进落实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规范监管行为,实现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结合古城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养老机构监管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切实解决养老服务领域中检查随意性和不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减少和杜绝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到2023年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消防等部门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到“十四五”末,推动各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坚持跨部门协同推进、综合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明确监管内容,落实监管责任,严格依法监管。联合相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和抽查事项清单,逐级建立养老机构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检查结果公示流程,依法处置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加强抽查检查结果应用,强化信息共享,推进检查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对专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机构参与,检查人员可以跨区域灵活调配,检查对象、执法人员名录库要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对接。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参照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及省级层面制定下发的《养老机构抽查事项清单(试行)》,区民政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共同梳理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制定《古城区养老机构抽查事项清单(试行)》(见附件),明确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确定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覆盖建筑、特种设备、服务安全和质量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其中,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要保证每年不少于1次的现场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主要包括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等内容。区级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对一般检查事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抽查事项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方案要求督促辖区机构实时做好抽查检查准备工作。
(二)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
1.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管的检查对象全面纳入抽查对象名录库,确保不遗漏。区民政局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区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应当包括养老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行业代码、经营范围、登记机关、联络人、联系方式等。抽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修订。区市场监管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
2.建立完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区民政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区级养老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型、执法区域、执法证号等内容,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未纳入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不得参与执法抽查活动。养老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6月、12月,根据投入运营养老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视区情吸收第三方科研检测机构参与专业领域的抽查。
(三)认真抓好随机抽查工作实施。
1.联合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每年1月底前,区民政局联合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统筹制定本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中已经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可视为已符合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的要求。
3.合法合理开展随机抽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可单独或联合抽查,开展抽查工作必须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1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检查对象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检查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笔录,并听取相关市场主体的申辩。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养老机构,要增加随机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信用约束。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已经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可视为已符合每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的要求。
(四)切实强化随机抽查结果运用。
1.建立“一抽查一办理”制度。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食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降低等级评定等级等惩戒措施,联合相关部门实施惩戒,打好“组合拳”。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研判,提出改进措施,必要的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2.建立“一抽查一公示”制度。抽查工作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民政局依托“智慧养老”、“金民工程”等平台,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同时,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包括执法过程、结果信息)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推进行政执法抽查信息共享。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协同推进落实力度,将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确保推行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区民政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认真制定养老机构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并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与相互协作,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协同监管的共建共治管理格局,更好地保障老年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三)强化工作保障。为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正常开展,要配备完善执法记录仪、录音机、摄像机等执法设施设备,调配保障车辆,以推进执法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四)强化宣传培训。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宣传单等媒介,广泛宣传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让群众了解知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监管方式等内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养老机构迅速行动的良好氛围。要将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纳入执法资格人员考试和本系统能力提升工程培训计划,专题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熟悉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流程,确保随机抽查取得实效。建立健全形成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审核等制度,强化对执法人员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附件:1.“一单两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2. 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3. 养老机构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4. 养老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现场 检查表
5. 养老机构送检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丽江市古城区民政局
丽江市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住建厅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筒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全区养老机构服务监管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养老机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适用的检查对象的主要范围为全区养老机构。
第四条 养老机构跨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级别、属地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养老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养老机构随机抽查名录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网站公开,并根据投入运营养老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参照市级模式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因执法检查人员人数偏少,无法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可建立统一的执法捡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按照业务类别编入养老机构名录库,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民政局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 50%左右,每次不少于1家。
第八条 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九条 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地考察、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法律服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附件2
古城区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
1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条例》 |
|
2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3 |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检查和食品安全符合有关法规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4 |
医疗卫生服务监督检查 |
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医疗卫生管理服务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规定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卫健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5 |
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 |
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
|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 |
区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
|
6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防止兜售保健品、药品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防压疮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7 |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
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涉嫌非法集资、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
|
8 |
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9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职业资格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附件3
古城区养老机构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
1 |
备案事项检查 |
对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2 |
档案资料检查 |
对机构内收住老人综合能力评估和健康档案资料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3 |
合同管理检查 |
对服务协议进行检查 |
查阅资料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4 |
服务满意度检查 |
对老年人的服务满意度进行抽查 |
现场检查 |
区民政局 |
问卷调查 现场询问 |
|
5 |
服务收费检查 |
对收费票据进行检查 |
查阅资料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6 |
信息公开检查 |
对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的公开情况开展检查 |
现场检查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7 |
规章制度检查 |
对入院评估、安全管理、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的检查 |
查看资料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附件4
养老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被检查养老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
养老机构地址: |
|
行业主管部门: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
|
1 |
登记备案情况 |
|
||
|
2 |
土地规划、房屋产权情况 |
|
||
|
3 |
医养结合情况 |
|
||
|
4 |
特种设备安全情况 |
|
||
|
5 |
人力资源管理情况 |
|
||
|
6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
|
||
|
7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
|
||
|
8 |
入住老人管理情况 |
|
||
|
9 |
应急管理情况 |
|
||
|
10 |
疫情防控情况 |
|
||
|
11 |
非法集资风险防控情况 |
|
||
|
被检查养老机构意见 |
|
|||
|
检查组签字 |
年 月 日 |
被检查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
年 月 日 |
|
附件5
送检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民政部门):
机构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盖章)
古城区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