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古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古政规〔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古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古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在全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油,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脂。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区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动用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对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拟定区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品种结构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区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拟定区级储备粮油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第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制定区级储备粮油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油购销调存任务的粮食企业区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并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油。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区级储备粮油储存所在地的政府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对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储备粮油仓储及相关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变更用途。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区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区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油的计划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根据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古城区地方储备粮油规模,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油数量、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联合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区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根据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轮换。同时,按月将区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并抄送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条件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要由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储企业储存:
(一)仓库容量在6500吨以上,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安全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严格执行粮食信贷和财务政策,无违法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情况;
(五)承储企业的粮食仓储设施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具备粮库智能信息化条件。
在选择承储企业时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交通便捷、节约费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企业承储区级储备粮油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的意见制定。
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材料,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方取得区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再具备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时,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后,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区发展改革局据此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区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对区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同品种、不同等级、不同收获年度的区级储备粮油不得同货位混存,不得将区级储备粮油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不得使用简易储粮设施储粮,不得用需大修或待报废的仓房储粮,不得露天储存。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震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按国家规范要求科学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并向区发展改革局定期报送实际承储库点和货位的电子数据信息,并分析储存管理情况。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为确保储备粮油安全,承储企业应当向保险公司对区级储备粮食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企业从区财政补助的保管费中解决。发生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差额部分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级财政承担,从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因未及时投保收支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因储存管理不当造成的储备粮油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不得在区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调整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不得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和动用区级储备粮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油不宜存、霉变、污染等质量安全问题。
第五章 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原则上按照储存年限进行,稻谷储存年限3年,小麦储存年限3年。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形势变化情况,可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适当调整年度轮换计划批次和规模。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年度轮换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下达。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规定的库点、品种等进行轮换,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区级储备粮油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否则按照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采购、销售和轮换原则上采取两种方式:
(一)轮换粮食的购销都在政府粮食交易平台进行,储备粮油的入库价和出库价按实际成交价来确定,由此造成的轮换损盈统一纳入粮食风险基金账户核算,发生的损失按照实际的轮换相关管理办法给予补贴。(二)承储企业自主择机轮换,轮换价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具体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轮换方式可以由承储企业自主选择,承储企业在本年度九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要轮换的粮食品种数量及要采取的轮换方式。
轮换入库的粮食数量、品种和质量应当符合规定,决不允许出现粮食劣变。因承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轮换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准确计量区级储备粮油出入库数量,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入库记录,除在统计报表反映区级储备粮轮换外,还要设立储备粮油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油轮出、轮入情况。
第六章 区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一)全区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动用,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方案,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后续处理措施等内容。应急情况下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按《古城区粮食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按照动用命令要求及时组织粮食加工、运输、供应,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动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三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由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区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必须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七章 区级储备粮油的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管理。区级储备粮油所需的相关利费补贴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据实拨付,从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储存期间利费补贴标准。保管费、轮换费按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贷款利息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按实际贷款数额、占用贷款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据实计算。
区发展改革局履行区级储备粮油监管职能,发生的质量检验、以及其他购买储备粮油管理服务等所需必要经费由区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轮换计划和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文件,计算各项补贴。补贴资金从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不得虚购虚销、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和相关利费补贴。
第三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油成本管理。区级储备粮油成本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区级储备粮油的成本一经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并完善相关台账,正确反映补贴补助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应并及时归还贷款利息,如虚列、多列补贴收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区级储备粮油相关费用补贴实行包干管理,承储企业如发生相关费用超支,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产生的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财政不予弥补。
第四十条 区级储备粮油贷款由承储企业负责承贷,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用区级储备粮油作担保抵押或清偿债务,严禁用区级储备粮油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油由区发展改革局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后,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研究,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油动用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区级财政负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区发展改革局应当撤销承储企业承储资格,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承储企业行使相关监督检查职权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有关区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油存在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及区级储备粮油所在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必须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要求下达区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对不具备储存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格认定,或者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调整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区级储备粮油的情况不对其做出限期整改要求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展改革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二)在区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调整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布局,变更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的;
(四)选择不具备区级储备粮油储存条件的库点储存区级储备粮的;
(五)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油劣变、霉烂变质或损失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擅自动用或盗卖区级储备粮油的;
(八)虚购虚销、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和相关利费补贴的;
(九)以区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以及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
(十)提交虚假备案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
(十一)将区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十二)截留、挪用代储企业保管费用和销货款(信贷资金)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十四)不按规定报送区级储备粮油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以及承储企业和库点分货位的区级储备粮油库存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储存安全等情况和分析报告的;
(十五)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了不及时报告的;
(十六)其他与区级储备粮油相关管理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挤占、截留、挪用或骗取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实行常规储备与动态储备相结合的制度,动态储备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古城区发展改革局(古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2013年印发的《古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古政办〔2013〕20号)同时废止。
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