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古政规〔2022〕1号
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经五届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决定:
一、废止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
1. 《丽江市古城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古政办〔2007〕62号);
2. 《丽江市古城区国有土地交易暂行办法》(古政办〔2007〕63号);
3.《丽江市古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古政办〔2007〕63号);
4.《丽江市古城区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9日二届区人民政府第7号公告);
5.《丽江黑龙潭公园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6月1日二届区人民政府第9号公告);
6.《丽江市古城区房屋出租及自营税收征管暂行办法》(2013年7月19日三届区人民政府第13号公告);
7.《丽江市古城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27日三届区人民政府第14号公告);
8.《丽江市古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6日三届区人民政府第15号公告);
9.《丽江市古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4年9月30日三届区人民政府第17号公告);
10.《丽江市古城区违法建筑处置实施细则(试行)》(古政规〔2018〕1号)。
二、对《丽江市古城区城市道路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中的部分条文作出如下修改
1.将全文中“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环境卫生、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环卫、市政监察,环境保护”,分别修改为:“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城市管理,生态环境”。
2.将第七条 “在古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货运机动车禁止使用喇叭”。修改为:“在古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货运机动车禁止鸣笛”。
3.将第十一条 “古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每天7:30—22:00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假期期间,每天7:00—23:00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修改为:“古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每天7:30—22:00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假期期间,每天7:00—23:00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其中,城市核心区、古城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外,皮卡车(多用途货车)、新能源货车(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取消限行限制”。
3.将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1日”,修改为:“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1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