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丽江市古城区城市道路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古政规〔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丽江市古城区城市道路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已经五届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重新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丽江市古城区城市道路货运机动车通行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城市形象,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市古城区城市道路范围(东至金山环岛、南至护城河、西至青龙北<南>路、北至香港纪念碑)内通行的货运机动车的管理。本规定适用的货运机动车指的是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以及专项作业车等货运机动车。
第三条 在古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货运机动车,其运输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车主、驾驶人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在古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货运机动车实施管理。
第五条 对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坚持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源头管理与路面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方便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通行管理
第六条 在古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货运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辆进城前或驶出施工工地应当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第七条 在古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货运机动车禁止鸣笛。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规定,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货运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货运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 货运机动车运输砂石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余土等,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及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第十条 货运机动车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载运物不得超出车厢挡板,并应采用加厚帆布进行严密覆盖,做到封闭运输,不得泄漏、流淌、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十一条 古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每天7:30—22:00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假期期间,每天7:00—23:00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
其中,城市核心区、古城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外,皮卡车(多用途货车)、新能源货车(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取消限行限制。
第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可由大丽路—玉泽东路—青龙南路、青龙北路行驶。
第十三条 除公安、消防、邮政、城市管理等特种行业车辆外,因执行公务、运送生产生活必需品、进行市政工程维护、工程施工等和车主住在城区或车主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商铺等)在城区的特殊情况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签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严格遵守通行证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货运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通行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相应记分处理。
第十五条 货运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存在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覆盖不严密、带泥上路等,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存在伪造或使用伪造通行证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1日。
政策解读:《丽江市古城区城市道路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解读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