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02 17:12 字体:【

丽江市古城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二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局各部门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本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和政策解读;

(三)定点医疗机构行业监管领域重点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局应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第五条 本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本局各股室、中心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查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七条 本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系统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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