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12-19 09:32 字体:【

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二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局各股室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全区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统计信息;

 2.与本局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局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的规范性文件;

  3.本局实施的行政确认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行政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4.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本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本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本局各股室、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查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六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接受公民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七条本制度由本系统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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