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区西安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制度
为推动街道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区有关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的目标
建立科学、系统、完善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有效推动街道政务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积极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原则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便利”原则,准确、及时、有效地发布权威的政府信息,不断增强与公众的交流,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民政、扶贫、教育、医疗、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0.其他按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政务公开做到长期性内容固定公开,经常性内容按季公开,一次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主要是通过街道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等方式进行公开。除此以外,还根据公开的内容,召开有关会议等形式及时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每月一次,每月初公开上月情况,每年7月中旬、次年元月中旬分别公开上半年、全年工作情况,临时性工作要在任务完成三天内进行公开。
第八条 街道综合办负责收集来访或咨询内容,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答。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内部监督由街道纪工委实施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外部监督由群众实施监督,及时听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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