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充分发挥政务服务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部门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本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公开内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使社会公众共享信息;
(二)与本局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局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的规范性文件:
1.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办事流程等情况;
2.局机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
4.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动态、办件情况、窗口及工作人员季度、年度考核情况等;
5.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变更信息公告、中标公示、采购合同等;
6.工程建设交易:公开招标公告、变更信息公告、中标公示等;
7.国有产权交易:公车处置公告、国有房屋出租(出售)公告、司法机关罚没物品处置公告及评标结果公告等;
8.土地及矿业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标公告,矿业权出让、转让及中标公告等。
(三)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本机关相关机构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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