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本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及相关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本局各股室、站所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本局应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五、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六、本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股室、站所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经逐级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七、本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任股室必须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股室将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通过古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程序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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