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取消
和丽生、王庚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古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动态管理,规范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和丽生(纳西族医药诊疗法,2011年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王庚奎(纳西族民居营造技艺,2014年第三批增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名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不履行代表性传承人职责和义务,且本人自愿放弃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经研究,现取消和丽生、王庚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丽江市古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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