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在古城区西安街道**母婴用品经营部,发现有外包装未标注标签标识的产品在售。随即,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场所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5月18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营业执照》(经营者:张**;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0年4月13日;经营范围:母婴用品、保健食品、服装、玩具、日用百货、化妆品、水果、婴幼儿辅食、乳制品零售)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2年2月,当事人从昆明万霖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澳洲Healthy Care Propolis蜂胶胶囊”3瓶、“Super LECITHIN软磷脂”3瓶、“澳佳宝Blackmores深海鱼油软胶囊”1瓶、“澳洲Blackmores维骨力关节灵”1瓶、“澳洲Blackmores澳佳宝营养黄金素”2瓶、“MILK CALCIUM乳钙软胶囊”3瓶、“COD LIVER澳洲BioLsland婴幼儿鳕鱼油”3瓶、“DHA澳洲BioLsland婴幼儿海藻油”3瓶、“SWisse”3支。
上述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截至案发,当事人以198元/瓶的售价卖出“澳洲Healthy Care Propolis蜂胶胶囊”及“澳洲Blackmores澳佳宝营养黄金素”各1瓶;以128元/瓶的售价卖出“Super LECITHIN”2瓶;以138元/瓶的售价卖出“MILK CALCIUM”“COD LIVER”“DHA”共3瓶;以58元/支的售价卖出“Swisse”2支,违法所得共1182元,货值金额共3106元。
当事人承认自身违法事实,对证据材料均予以认可。2022年5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等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无标签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少,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案件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捌拾贰元(¥1182.00元);
2.没收:“澳洲Healthy Care Propolis蜂胶胶囊”2瓶,“澳洲Blackmores澳佳宝营养黄金素”1瓶,“澳洲Blackmores维骨力关节灵”1瓶,“Super LECITHIN”1瓶,“澳佳宝Blackmores深海鱼油软胶囊”1瓶,“MILK CALCIUM”2瓶,“COD LIVER”2瓶,“DHA”2瓶,“Swisse”1盒(共3支);
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仟壹佰捌拾贰元整(¥6182.00元)。
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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