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3月8日,我局接丽江市政务信息平台工单投诉件,称:在丽江客运站里,**珠宝店让抽奖,而后告知中奖,花费470元买了吊坠,被告知是金子的并优惠了4539元,最后发现不是金子的,请求查处。
2022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投诉所指的古城区祥和街道康仲路丽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站口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张贴标注“**珠宝有奖促销活动”字样海报,有和田玉生肖、和田玉貔貅、莫桑钻项链等产品在售,随即,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内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该经营场所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4月25日,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营业执照》(经营者:笪**;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1年7月26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美发饰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2022年2月,当事人设计“有奖促销:一、参与条件:凡进站经过本店的乘客,都可以在销售员处领取一张卡片,参与本店的有奖促销活动。二、奖项种类、金额及概率:本活动共设两个奖项共10000张,1、参与奖:精美礼品一份(中奖率90%);2、最高奖:代金券2000元(中奖率10%)”等文字内容后,安排员工打印海报、奖券等相关物品,放至店内,其中:海报1张;“礼品500张”奖券8盒;“2000元”奖券3盒。同月,当事人从广州亿尊珠宝处,购进足金和田玉龙凤平安、足金和田玉生肖、足金和田玉貔貅、和田玉足金火焰观音、火焰佛各、莫桑钻耳钉、莫桑钻手链、莫桑钻戒指、莫桑钻套链、莫桑钻吊坠、S925托帕石吊坠等产品。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产品进货票据凭证及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材料。
2022年2月开始,当事人以向消费者发放小礼品,吸引顾客抽奖,而后告知其中奖,只需支付部分现金,即可抵去剩余价款购买到店内产品的方式,销售店内产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达到盈利目的,提供给消费者中奖率为100%的2000元抵用券,诱导消费者购买,实际中奖率与其宣传海报中标注的“2、最高奖:代金券2000元(中奖率10%)”内容不相符。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票据凭证,违法所得无法核算。
当事人承认自身违法事实,对证据材料均予以认可。2022年5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消费者宣传的中奖率与实际提供的奖券中奖率不符,信息不实,诱导消费者进行抽奖消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对消费者投诉进行无条件退赔,及时消除危害后果,案件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停止发布店内抽奖相关海报、抽奖券;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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