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由***********公司运营的“******”公众号平台发布了标题为“凉粉、凉虾、炸洋芋......丽江人再不重视这个问题,只能和它们说拜拜!”的订阅号文章,内容中出现医疗机构名称“*******医院”,未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我局执法人员遂前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广告审查相关资料。
2021年6月7日,该公司受托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成立日期:2010年12月1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经查,该公司与***************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作合同》,合作期内,****微信公众号为**********公司刊登软文宣传推广,价格为3500元/条。标题为“凉粉、凉虾、炸洋芋......丽江人再不重视这个问题,只能和它们说拜拜!”的公众号文章,内含凉虾图片一张、烤瓷牙变色及出现黑线图片两张、标注“口腔CBCT检查、口腔数字化全景片”字样的活动图片一张,上述图片、文章内文字,当事人未索要、查验相关审查证明材料。当事人发布该广告过程中,收取广告费用3500元。
当事人承认自身违法事实,对证据材料均予以认可。2021年6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当日向我局递交《申辩书》,我局予以采纳。
当事人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发布广告后,主动及时删除所发布广告。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没收广告费用: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
2.罚款: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柒仟元整(¥7000.00元整)。
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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