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西安市场监督管理所2025年-4)

发布时间:2025-06-09 15:42 字体:【

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安排,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5年2月开展了食品安全抽检,共有3批次抽检不合格,现将以上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丽江市古城区丽客隆超市长水店经营的LYB糖蒜(酱腌菜)(购进日期:2025-02-11)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发现该店经营的该产品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丽江市古城区丽客隆超市中心店经营的牛肉粒(香辣味)(商标:乐天兔、规格:250克/袋、生产日期:2024-10-30)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发现该店经营的该产品检验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丽江市古城区丽客隆超市中心店经营的椰子肉(罐头)(商标:精美和图形、规格:260g/袋、生产日期:2025-01-16)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发现该店经营的该产品)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以上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上述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丽江市古城区丽客隆超市长水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量,我局决定对丽江市古城区丽客隆超市长水店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1.罚款: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零贰元壹角叁分(¥302.13);

丽江市古城区丽客隆超市中心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量,我局决定对丽江市古城区丽客隆超市中心店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1.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肆拾伍元叁角(¥645.30);3.没收牛肉粒(香辣味)4袋。

三、风险防控情况

我局向以上不合格批次的涉事经营者送达了《检测报告》,并责令召回不合格产品,限期整改。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执行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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